2023-10-16

今天晚上諮詢了一件經營權爭議案件

沒想到客戶曾被建議,偽造簽名來解散公司,很難想像具有專業背景的人士會給這麼離譜的建議,我只想說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教唆犯罪。

大家在徵詢他人意見後,要思考是否合理,或著付出的代價會不會太大了

以下附上有關法條

刑法第27條第2項「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」
刑法第210條「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刑法第216條「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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