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害人要懂的點!什麼情況檢察官直接扣手機?
新聞說,檢察官兵分二路搜索龔姓男子的住處,扣走手機,理由是「保全證據」。這不是隨便來的。刑事訴訟法有規定:只要有「必要」,檢察官或警察就能申請法院核發搜索票,甚至在急迫情況下可先行搜索。因為手機裡的資料隨時可能被刪除、轉移到雲端,如果慢一步,證據就可能消失。
#黃柏榮律師 給被害人的提醒
很多被害人常以為「報案就好,剩下交給檢警」,但其實你也有權利積極主張:
• #詢問偵查進度:可請檢察官或承辦員警說明,是否已對嫌疑人手機、電腦、雲端做搜索或鑑定。
• #提出具體線索:若你知道嫌疑人可能用特定聊天軟體、特定相簿備份(例如 iCloud、Google Drive),請明確告知檢方,增加扣押範圍。
• #聲請保全證據:被害人或律師可以主動向檢察官提出書面聲請,要求盡速扣押可能存證據的裝置。
• #避免二度傷害:如果擔心影像外流,要請求檢察官啟動數位鑑識保護措施,避免辦案人員任意翻閱與案件無關的隱私資料。
性犯罪不容小覷,一個手機裡,既可能藏著加害者的「犯罪證據」,也可能是唯一能幫被害人還原真相的「救命鑰匙」。
懂法律程序的被害人,多一句:「檢察官,您是否已經扣押並鑑定嫌疑人的手機與雲端資料?」這句話,有時候能保住整個案子的關鍵。
#法律是最後的反擊機制
#被害人要懂得自我權益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