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都先打人了,怎麼還能反過來告別人?」
一名男子逆向騎乘電動自行車進入地下道,撞上挽手行走的老夫妻,男子甚至情緒失控動手毆打,老先生吐血倒地。路過的大學生上前制止,同樣遭到攻擊。結果是,動手的人被依現行犯移送後無保請回,卻反過來對老夫妻提告「#妨害自由」、對大學生提告「#傷害」。
為什麼「先打人的人」可以告?
因為刑事制度允許任何人提告,但不保證你告得贏。
法律沒有設計「你理虧就不能告」這道門檻。只要你主張自己被傷害,警方就必須受理、依法移送。
但關鍵在後面。
案件一進到檢察官手上,遊戲規則就變了。
檢察官不看誰先去報案,也不看誰喊得比較大聲,而是把整段過程倒帶重看:
誰先違規、誰先動手、誰把事情升高成暴力事件。
在這起案件裡,#逆向騎車、#撞人,行為性質在第一時間就已經定錨成不法侵害。後續不論是被推倒、被壓制,都只能放在「正在攻擊他人」的脈絡下評價。
老先生說要報警,是權利行使,不可能構成妨害自由。
大學生介入制止,是在暴力進行中讓侵害停止,只要沒有在對方失去攻擊能力後繼續加害,法律評價高度指向正當防衛。
#黃柏榮律師 認為,
正當防衛不是在保護拳頭,而是在保護「阻止暴力」這件事本身。
提告不能洗白行為,順序不會因為一張訴狀就被改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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