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2-18

大年 #初二,本該是牽著孩子 #走春、拿紅包、吃團圓飯的日子。

卻看到這樣的畫面——傍晚車流最密集的路口,一名父親打開車門,把女童拉下車,甩在馬路中央,隨即關門上車。孩子滿臉驚恐,在車陣間奔跑爆哭。

我自己也有一個差不多年紀的孩子。看到影片的那一刻,腦中浮現的不是法條,是畫面——如果那個在車陣中奔跑的是自己的孩子,會是什麼感受。

第一層,是 #道路安全責任。
在車道中央讓未成年人下車,本身就可能 #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。傍晚尖峰時段、車流量大的幹道,風險是即時且高度可預見的。

第二層,是 #兒少保護責任。
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保護義務。情緒失控,不會構成免責理由。將幼童置於明顯危險環境,社政機關依法可以介入,甚至評估是否涉及不當對待。

第三層,是刑事責任的臨界點。
如果把孩子放下車後,駕駛人直接開車離開,讓無自救能力的幼童獨自留在高風險車道,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 #遺棄罪,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關鍵不在於有沒有動手,而在於是否違反保護義務,並讓孩子陷於顯然危險。

在高齡社會、少子化社會下,每一個孩子都極其珍貴。
情緒管理,不只是家庭課題,也是法律風險管理。

大人的失控,可能是一時;
孩子留下的陰影,是一輩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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