謝謝聯合報的專題採訪。
近期部分地方法院判決引用 釋字第791號,對「#配偶權 是否為獨立受保護權利」採取較為保留甚至否定的立場。這種見解目前仍屬少數,但它釋放出一個訊號:#侵害婚姻關係 的法律評價標準,正在重新整理。
作為長期處理 # 高資產離婚與家族爭議的律師,我的觀察很清楚。
#黃柏榮律師 #定恆法律事務所
791號解釋處理的是刑罰是否合憲,核心在比例原則與性自主保障。它沒有否定婚姻制度,也沒有宣告忠誠義務不存在。多數法院目前仍透過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處理婚外關係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。
但問題不在「能不能告」,而在「標準是否穩定」。
當有法官認為婚姻關係未必形成可主張的權利客體,或對「身分法益」採取限縮解釋時,案件結果的可預測性就會下降。對一般家庭而言,這意味著:
• 求償成功與否更仰賴舉證細節
• 同樣事實在不同法院可能出現不同評價
• 訴訟成本與不確定性同步提高
這不是道德問題,而是法律安定性的問題。
對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而言,影響更直接。
如果侵害忠誠義務的法律後果變得不穩定,衝突不會消失,只會轉移。
當精神賠償的效果下降,當事人更可能把攻防焦點轉向:
• 剩餘財產分配
• 股權比例與董事席次
• 家族公司經營權
• 信託架構與資產控制權
• 子女監護與繼承布局
婚姻不再只是私人關係,而是風險節點。
法律責任邊界若出現鬆動,市場不會等法院統一見解。真正成熟的作法,是在衝突發生之前,把風險隔離完成。
包括:
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具體可執行
股權是否與個人婚姻風險切割
家族資產是否透過信託或法人架構管理
關鍵資產是否具備防火牆設計
這些安排的目的,為的是避免單一私人事件衝擊整體經營結構。
司法見解的調整,往往不是瞬間翻盤,而是邊界慢慢位移。真正需要思考的,不是情緒性的「還能不能告」,而是制度在往哪個方向走,以及自己是否已經做好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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