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場行車糾紛,最後被警方依殺人未遂、傷害、毀損與公共危險等罪偵辦。
事情的起點,其實只是很常見的交通摩擦。很多案件在最初幾分鐘,如果有人願意把話說清楚,衝突往往就停在原地。但情緒一旦升高,責任就會一層一層往上堆。
從法律角度看,這類衝突通常會沿著幾個階段升級。
第一個階段,是 #交通違規。
右轉未打方向燈,通常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。很多糾紛如果停在這裡,其實只是罰單的問題。
第二個階段,是 #下車衝突。
一旦有人持棍棒動手,刑事責任就已經成立。依刑法第277條,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;多人一起動手,還可能成立共同正犯。
第三個階段,是把 #車輛變成攻擊工具。
汽車在法律上被視為高度危險的工具。如果駕車刻意衝撞人體,檢警通常會先以殺人未遂方向偵辦,再由法院判斷是否具有殺人故意,或改認定為傷害罪。
第四個階段,是 #報復性衝撞。
若有人再開車追撞對方車輛,除了傷害責任,也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;在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的情況下,還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。
很多重大刑案,其實都不是一開始就那麼嚴重。
往往只是一次行車摩擦,情緒不斷加碼,最後演變成警方必須以重罪偵辦。
在法律實務裡,處理行車糾紛其實只有一句最重要的原則:
#有話好好說。
#黃柏榮律師 提醒,遇到衝突有三個很實際的做法:
第一,不下車對峙。
第二,不追車、不報復。
第三,直接報警處理。
很多人低估了幾秒鐘衝動的代價。
有話好好說,忍一時海闊天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