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一開始說要 #拘提,下一個小時又自己收回。
對一般人來說,很直覺反應:法律可以這樣反覆嗎?
先把背景講清楚。
去年3月 #立法院 審議 #公投案,現場衝突中,民進黨立委 #柯建銘 敲桌,拐杖斷裂擊中國民黨的 #徐巧芯,後續被依 #過失傷害起訴。昨天法院傳喚開庭,他沒到,也沒請假,法官先下拘提,隨後撤銷。
法律上,這個「收回」,不是亂來。
一般被告,被合法傳喚不到庭,法院確實可以拘提。
這是標準動作。
但身分一旦是立法委員,而且在會期中,規則就換了。
憲法寫得很清楚:會期中,沒有立法院同意,不能逮捕或拘禁立委。
「拘提」這件事,本質就是強制把人帶走,已經碰到 #人身自由 的限制。這條線踩到,處分本身就會有違憲風險。
所以法官把拘提收回,法律上站得住腳。
但問題不在「可不可以收回」,而在「為什麼會先開出來」。
這會直接影響 #社會觀感。
大眾反應,難道對一般人很硬,對政治人物就轉彎。
即使法律上有理由,多數人不懂憲法條文,只看結果。
再講更現實一點。
如果真的沒有收到傳票,本來就不該直接進到拘提這一步。程序前面的基礎沒打好,後面動用強制手段,自然引發討論。
這件事拆開來看,有兩層:
一層是 #法律操作。
撤銷拘提,是在避免違憲,也是在補程序。
另一層是 #司法信任。
同一個動作,發生在不同身分的人身上,社會感受會完全不同。這個落差,不是用一條憲法條文就能說服的。
#黃柏榮律師 提醒,最後還是回到案件本身。
拘提撤不撤,並不會決定有沒有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