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駐所所長查緝毒品犯,遭疑似 #毒駕 被告倒車輾傷,雙腿重創。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後,被告未經安排,直接帶著 #水果禮盒 出現在所長病房。
#黃柏榮律師 認為,真正的問題是:被告 #無保請回 後,已經實際接觸被害人,並讓被害人及家屬 #產生安全疑慮。這是法院重新評估強制處分時,應該被看見的具體事實。
羈押不是用來回應 #民怨,法院也不能因為社會憤怒就把人收押。
但檢方若要抗告,就不能只寫「 #社會觀感不佳」。
真正要說服法院的,是羈押要件。
如果被告過去曾遭通緝,或有不到案紀錄,這會影響法院對逃亡風險的判斷。
檢方應具體說明:過去為何找不到人、通緝原因是什麼、這次若無保請回,是否仍有不到案的可能。
另一個重點,是 #毒品來源。
既然涉及毒品與疑似毒駕,毒品從哪裡來、上游是誰、是否還有共犯或供應鏈,都不是枝節。如果毒品來源尚未完整釐清,檢方也應具體主張,是否仍有勾串上游、串證或滅證的疑慮。
換句話說,#抗告不能只寫被告很可惡。
要寫的是:他為什麼可能跑、為什麼可能串、為什麼可能影響偵查,以及他無保後直接出現在被害人病房,已經讓被害人安全保護出現實際疑慮。
家屬除了公開發文、寫信給承辦檢察官及法院說明情況外,也可以把上述事實具體整理後,向檢方 #陳報,作為後續聲請羈押或抗告時的重要參考。
另外,還有幾件事要立即處理。
第一,向醫院要求 #限制探視。
病房不是和解現場。家屬可以請醫院註記訪客管制,必要時更換病房、限制非家屬探視,並請護理站留下異常訪客紀錄。
第二,#保存證據。
包括被告到院時間、監視器、護理站紀錄、禮盒照片、現場對話、家屬感受,以及所長本人是否因此恐懼、憤怒、影響治療。這些都不是小事,未來可能成為檢方抗告、聲請限制接觸的重要資料。
第三, #具狀向承辦檢察官陳報。
重點不要只寫「我們很害怕」,而是要具體寫明:被告未經同意接近被害人、接觸地點是病房、被害人仍在治療中、家屬無從判斷被告後續行為,請檢方在抗告或後續程序中,向法院請求具保、限制住居、限制接觸被害人,必要時重新審查羈押理由。
這起事件也給社會一個提醒。
我們討論毒駕,不能只停在「刑度要不要加重」、「最高可不可以判死」。刑度是事後處罰,治安要靠事前管理。
毒品來源、毒駕熱點、高風險人口、累犯追蹤、戒癮轉介、警政與衛政社政的橫向聯繫,如果沒有做起來,社會只會一次又一次在重大案件後,無助憤怒。
